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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践探讨_经济学论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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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践探讨_经济学论文十篇

2022-04-19

建立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践探讨_经济学论文十篇

经济论文】导语,我们大家眼前所阅读的本篇文章共有30109文字,由许莉萍细致校正,发表于酸豆角述职馆!课税主体是课税客体的对称。亦称“纳税人” 或“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直接向政府缴纳税款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本国公民及在本国居住或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公民;法人则指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和社团组织。一种税的课税主体是由其课税客体的性质决定的。每一种税都有特定的课税客体,也都具有相应的课税主体。如: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应税所得为课税客体,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课税主体;房产税以房屋为课税客体,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课税主体。由于税法中关于课税主体的规定明确了由谁来承担纳建立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践探讨_经济学论文十篇要是你对这篇文章有什么独特的建议,可以发表分享给大家!

建立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践探讨_经济学论文 第一篇

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纠错机制,已经在税务机关实行多年。20xx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印发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过错追究办法》),对于全国税务系统的执法责任制统一、规范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青岛市国税局自20xx年7月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以来,积极探索,开拓实践,在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道路上不断前进,受到了和总局领导的好评。但由于执法环境不同、执法人员素质的差别等各种原因,目前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在此,笔者结合有关理论和近几年的实践,对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重点做些实践探讨。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提出及实践意义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指出“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任何社会制度的统治者为保江山社稷,都在孜孜不倦地寻求权力的最佳运行方式。在中国,代表最广大利益的中国党为解决历代社会难以攻克的盛衰规律,坚持党要管党,加强自身建设,历经风雨,在、与法制等方面得到了长足发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法治意识的增强,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如何制约执法权成为摆在各级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运而生,渐渐浮出水面。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不断完善,税收收入的连年大幅增长,使经济对税收的依存度越来越大,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无可替代。如何正确行使和约束执法权力,保护税务干部摆脱侵蚀,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难题。经过多年研究探索,以建立和推行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已经成为税务系统全体干部的共识。执法责任制是一种行政监督手段。

总局的《意见》指出“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的执法监督制度”,该定义从国家税务总局的管理角度对执法责任制做出了很好的解释,执法责任制中的“责任”,包括义务和后果两种含义,即首先有义务干某事,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果不能按规定完成,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就是过错责任追究。

(二)建立和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践意义。所谓法治,前提是有法可依,过程是执法必严和启动监督制约机制,结果是违法必究、提升法治水平和外部环境。税收工作当前面对的现实是,各地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暴露的问题主要是立法不健全、执法不严格、不到位。税收执法依据或杂或缺,既存在无法可依的窘况,也有“依法打架”的尴尬。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执法或过或松,既有无视现实的“铁面无私”,也有无所谓的“得过且过”。如何解决这种现状,加快推进依法治税的步伐呢?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经验教训的总结,我们认为,建立和推行执法责任制是规范执法的“助推剂”。

1、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不仅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要依法经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且更要求依法行政,为市场主体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已经不能用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而代之以经济、法律等手段,税收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为充分有效的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我国制定了许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制定了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而税收执法权属于税务机关,因此,能否正确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税务机关负有关键职责。法律法规执行的好,税收的作用就能充分发挥,税收调控才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反之,如果税务机关不严格执法,税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人的思想、社会的发展、制度的执行等互相存在一些矛盾,加之行政机关长期以来都是以绝对权威的管理者面目出现的,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初期,转变职能有一定难度,尤其是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更难。因此,我们不能指望仅仅做一些宣传就能把观念转变过来,而是要在宣传的同时加强对权力的内部制约,通过制定严格的程序等制约措施减少不依法办事的可能性和执法的随意性,保证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

2、实践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我国----法规定“中华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重要思想要求党和党领导下的要始终代表最广大的根本利益,我国法律作为类型的法律,核心任务就是保障和实现。根据思想是权力的本源,是一切权力的所有者,通过等途径和形式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因此,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授权,行政机关只能维护利益。但是目前许多行政机关以及更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致使某些权力走向了反面,权力性质发生严重异化,这是与依法治国方略和重要思想格格不入的。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应当正确认识自己的职责之所在,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全心全意为服务的思想,维护最广大的根本利益。

3、贯彻税收1+3工作方针的总抓手。税收经济观是统领税收工作的原则和基本出发点,依法治税是灵魂,从严治队是基础,科技加管理是手段和依托。三篇文章是税收经济观的具体体现,是做好税收工作的“三件法宝”。税务机关工作岗位繁多,各地差异很大,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来制定岗位或者岗位责任都是不可能的,通过简单的行政命令治理新世纪的税务干部队伍也是徒劳无用的,通过人管人、人盯人的机械方式来获取管理效益是原始的和高成本的。因此,要建设一支强壮、高效的队伍,塑造法治、文明、效率、公平的税务群体形象,就需要融会贯通地做好三篇文章,而融会贯通又必须有一个结合点。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规范和制约制度体系,恰好满足了载体和抓手的条件。执法责任制通过明确规定权力主体的权力界限范围,权力主体承担的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使其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在法定权力范围内履行权力和职责。在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博弈,限制执法者的作为轨迹和导向的同时,达到规范执法、强化素质、提高管理水平的最终目的。

4、构筑新征管模式的基石。传统的“金字塔”式的税收管理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随着信息的高度集中和广泛共享,征收场所的逐步统一,稽查的集约化和检查的立体化,新的征管改革构筑了扁平化的“倒梯形”模式。即上下级之间的中间层次逐渐减少,管理通道拓宽,管理者的监督难度加大。如何对干部实施有效管理、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合法是确保征管改革成功的根本,实践证明,无论人事如何变动,岗位如何调整,税收执法体系是相对固定的,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可以做到责任明确、权责结合,以不变应万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执法责任制是构筑新征管模式的基石。

二、建立和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践探索

在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从健全机构、加强教育、考核评议、责任追究、改进提高等几个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积极稳妥,点面结合,循序渐进,做到税收执法行为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制约就延伸到哪里,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全市各级执法机构均成立了执法责任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贯彻落实和监督考评工作。具体事宜由法制部门负责。各级执法责任委员会根据全局工作的重点及前期评议考核发现的问题,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和不足,调整工作思路,修正实施方案,确保执法责任制的正确导向,为推行执法责任制提供了实时的领导和组织保障。

(二)试点论证,渐进试行。为保证积极稳妥,我局在推行执法责任制初期,首先在一个基层单位试点。整个试点工作经过认真立项、详细论证、模拟运转、交流修订直到最后的实践推广,逐步显现出源头预防、过程监控、责任追究的力度和价值,得到上级的指导和肯定,以及广大税务干部的普遍认同。地方曾组织驻地行政执法单位在该试点单位召开依法行政现场会,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向国税局学习,共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试点成功后,我们明确推行的时间安排和具体步骤。在税务征管、机构、干部人事制度三项改革后,结合新征管法,我们编写了88万字,适用于不同执法主体的执法责任制,并开始在全市国税系统推行。为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执法责任制的操作要领,推行初期,我们在试点单位召开了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现场会,试点单位现身说法,通过实例、图片和多媒体演示等形式介绍经验和做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完善的制度、良好的机制是体制运行良好的前提和基础,但关键还要靠高素质的人去落实。执法人员能否系统掌握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是决定执法责任制推行效果的素质保证。为此,我们采取了先培训再上岗的办法。在推行执法责任制初期,全系统各单位按照统一部署,

关于建立负所得税制度的思考_经济学论文 第二篇

所得税制度从公平性原则出发以调节个人所得,但因其调节的非全面性而形成新的不公;社会福利制度使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纯粹的支付制度又造成“提前退休”、“自愿失业”损失效率。本文旨在通过负所得税的研究,找到所得税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结合点,从而提高财政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负所得税公平效率 

一、负所得税理论研究现状20世纪,尽管负所得税制度未能得到实施,但负所得税理论的研究却达到了一定的水平。60年代末,以费里德曼和托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负所得税概念,在经济学者中引起了强烈共鸣,美国曾于尼克松提出一项家庭救济计划,采用了负所得税概念,但终未实施。探讨负所得税的公平收入效应现还仅限于理论,且负所得税计划最终不一定改变低收入者的收入状况,但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是肯定的。

(一)负所得税的概念

 负所得税即负值的所得税,是一项对那些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人们提供自动支付的计划,亦即根据低收入者的收入状况来确定生活保障数值的大小。可见,负所得税实质上不是一种税,它不是取得财政收入的来源。而是转移支付的一种方式,通过负所得税以解决贫困问题,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从而实现财政分配的公平性原则。举例来说,假如负所得税率为100%,贫困线是每人年收入1000元,若某成员税前收入为600元,则转移支付款额为400元。如果该成员税前收入为700元,则转移支付款额为300元,以此类推。如果成员的税前收入超过1000元,则负所得税(转移支付额)为零,他将成为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可以看出,居民个人收入越高,它所得到的转移支付就越少。所以,负所得税计划,旨在对低收入者维持最低收入水平,以减少个人收入过份悬殊而形成的不公,具有公平分配效应。

(二)负所得税的收入效应

 低收入个人在取得负所得税补助时,他的总收入水平将有所提高,产生收入效应。在较高的总收入情况下,闲暇变得更为昂贵,随着收入的提高,人们会更多地消费闲暇,即他将额外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购买闲暇。由于引入负所得税计划,个人的收入水平不仅提高了,而且其闲暇时间相应延长,他的福利水平可能大大提高。基于负所得税移动了受益者的预算线,使受益者在的转移支付以后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无差异曲线,整体福利水平增加。

(三)负所得税的替代效应

 负所得税也可能表现为替代效应,提高劳动的相对价格。在没有负所得税的情况下,低收入者每增加1元,其总收入就多1元;但在负所得税情况下,他收入每增加1元,负所得税补助减少t元,即总收入增加了(1-t)元,这将导致当事人以闲暇替代劳动,产生替代效应。尽管负所得税使得受益者位于较高的无差异曲线上,福利水平提高了,但受益者的货币收入以及的转移支付均有所下降。由于受益者处于较低的收入水平,其边际替代率亦较低,即负所得税的替代效应是不明显的。整体而言,负所得税提高了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改善了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

二、建立负所得税制度的必要性

 一个完善的制度,其适用范围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且针对的对象在客观上是平等的。如果制度的本身具有很大的选择性,那么制度的实施结果必然出现不确定性,必将影响制度的公平性。

(一)所得税制度的缺陷

 所得税制度的安排是以“公平性”为出发点,按照“量能负担”原则,对企业和个人所得进行调节,目的是减少收入悬殊。目前我国现行所得税体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制虽经多次调整与完善,但就个人的所得税而言,现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劫富”不“济贫”,调节有限。作为收入政策,个人所得税按纳税能力大小设计赋税标准,亦即其主要对富人产生较大的分配效应,对低收入者却缺乏影响力。如果一个人的应税所得在起征点以下,则增加扣除、加大宽免、降低税率等措施对该纳税人来说,均无实际意义。二是收入来源复杂,难以计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方式。对于收入来源于同一个单位的,其约束机制是明显的,如果收入来源于多个单位,且都不足起征点的,则计征完全依赖于纳税人的高度纳税意识。三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临界点附近不公平现象严重。尽管超额累进税率比金额累进税率的税负轻,但仍然不能克服其自身的不公平,尤其在临界点附近,税额的增长超过了应税所得的增长,与公平税负相矛盾。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

 作为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社会保障是对贫困家庭和穷人提供帮助,现行的保障制度包括的范围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贫困救济、残疾人救济、以及自然灾害救济等,尽管考虑的因素包括了诸多方面,但公平性仍显不足。首先,保障支付均有特定的项目和约束,保障对象本身具有确定性。事实上,一些贫困家庭因不属特定对象不能得到应有的资助,而另一些家庭保障水平高,但符合多个特定项目,而可能获得较多的补助,从而形成新的不公。其次,纯粹的支付制度,会使劳动供给带来负面效率,社会保险有可能促使退休年龄的低工资收入者及早退休。如果低收入者在退休后,能够通过社会保障机制获得足够数额与其继续工作所获报酬基本相同,或者他所得到的养老金接近甚至超过他过去支付的社会保险税负时,社会保障机制可能导致“提前退休”,而医疗保险同样能致使“小病大养”、“无病”;而失业救济标准较高,救济时间过长,可能诱使一部分人“主动失业”。再次,存在定额补助下“临界点”附近的不公平现象。如假定一个贫困家庭补助的标准为年收入4000元,补助额为800元,当有甲乙两个家庭的年收入恰好分别为3900元和4100元,甲家庭经补助后的总收入为4700元,而超过了未补助的乙家庭的4100元,而形成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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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办税工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_经济学论文 第三篇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国的税法、税制越来越健全,也越来越复杂。作为主要纳税人的企业,纳税已成为影响其经营决策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办税工作在 整个企业工作尤其是会计工作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但不同的企业在进行具体办税工作时,所使用的人员和采用的方法存在很大差异。本文试图从这些差异中寻求 一个规范、科学的体系——办税工作体系,通过对建立和完善该体系的探讨,以期规范企业办税工作。

这里所述的“办税工作体系”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办税人员依据税法和相关的会计法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进行税收工作的体系,其在企业内部作为一个的体系专门为企业纳税服务。

一、建立与完善办税工作体系的积极意义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企业根据业务需要一般都设置了一些基本的、必要的会计工作岗位,另外,根据需要有的企业还设置了两个特殊的会 计岗位: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岗位,这些岗位的设置基本上能满足企业会计核算上的需要。但一般企业都没有明确设置办税会计工作岗位,以专门处理企业业务 中涉及税收的相关工作,笔者认为这很难适应国家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

目前,多数企业由于没有相对固定的办税工作岗位和较稳定的办税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办税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混乱现象。又由于法制的不健全,税务机 关无权硬性要求企业指定符合条件的办税人员。作为纳税人的企业,通常由法人代表或其他领导人随意指定自己认为合适的办税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宜。他 们可能是会计人员,也可能是非会计人员。即使是会计人员,也很不稳定。有的是工资核算员兼任办税工作,有的是财务成本核算会计兼任办税工作,有的单位(从 经手开支票送银行考虑问题)将办税工作交给出纳员负责,既管款项支付,又兼管税收业务记账,这本身就违反了收支两条线分管的原则,为贪污、作弊留下了漏洞 和隐患。还有的单位将办税工作交给往来结算岗位会计负责,视税收为一般的债务,能拖则拖,能少交则少交,甚至出现偷税和滞纳税款的现象。

本文所指的“办税工作体系”中明确设置办税岗位,安排专门的办税人员来进行办税工作,并有相应的监督体系进行检查督办,使企业内部会计工作分工更加明确,办税工作落实到位。这样,其能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增强办税工作人员责任感,也便于追究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办税工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1、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有助于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会越来越重视纳税工作,纳税工作与纳税意识的 加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企业在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款时也会想少缴税或缓缴税,办税工作体系建立以后,企业会采取合法或不违法的 形式,先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再具体实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自然会增强。办税工作体系化、科学化可以减少纳税人税收成本(节税功能),还可 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付的税款,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

2、能加强税务机关与企业的工作联系,便于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进行税法和税务知识的培训。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最主要的工作联系就是各种税款的征纳工作。7 大类23个税种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账务处理,都需要通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计算付款。如果由非会计人员占据办税岗位,办税工作的完成仍然要间接通过 会计人员才能最后实现。因此,明确设置办税体系能加强征纳税主体之间的直接联系。税法是一部系统的实体法,又是一部兼管和地方税、实行分税制管理体制 的综合性法律体系。许多重要的法律规范和复杂的税务知识及技术问题,需要企业单位的办税人员掌握。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税法的改革措施年年都在推陈 出新,尤其是流转税类、所得税类中的各种业务量大、变化快。从工作的长远发展考虑问题,税务机关需要对企业的办税人员经常进行培训。这些培训的内容,有许 多是与《会计法》及财会知识相通的,设置相对固定的办税人员,能使税务机关对其培训长期化、系统化和专业化。

3、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办税工作体系的办税人员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和鼓励政策, 进行投资、筹资、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产业结构 优化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其 投资额也越来越大,而我国在国外的投资业务也逐年增多,为了符合税收的国际惯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经济往来,建立的税务会计也是 非常必要的,而该体系即是适应此趋势而产生的。

二、建立与完善办税工作体系的理论依据

企业办税工作离不开相应的会计核算,办税工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也离不开会计理论的支持,否则该体系将会变成“海市蜃楼”。

1、税务会计的产生与发展为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所谓税务会计,就是以税收法规为规范,运用会计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核算,是融税收法令和会计核 算为一体的一种特殊专业会计,是近代新兴的一门学科。随着社会的进步,它将发展得越来越完善,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办税工作体系也会吸取“养分”变得越来越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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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税收预警机制的初步构想_经济学论文 第四篇

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使命,发挥税收聚财职能,增强综合国力,发挥税收调节和监督职能,规范和整顿税收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需要加快推进依法治税进程。但由于目前存在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等主客观原因,基层税务执法缺位、越位;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失真、偷税等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从而造成税款流失和不公平竞争,直接影响依法治税工作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迫切需要建立税收预警机制,以促进税收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建立税收预警机制势在必行

(一)建立税收预警机制是解决税源监控乏力问题的需要。

税源监控管理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前提和基础。其突出特点是提前性和控制性,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有以下3种失控现象,急需通过预警机制在内的税收管理措施予以解决。

1、管理性失控。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管理缺位而造成的税源失控。如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就是管理性失控的突出表现。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办理税务登记,也不纳税。有的纲税人虽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是没有设置账簿,长期不申报纳税。

2、机制性失控。是指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以及国、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的税源失控。如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保全措施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配合等。

3、政策性失控。主要指个别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擅自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违规减税、免税,避税。

(二)建立税收预警机制是解决征管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需要。

目前,受税收信息化建设速度、公民法制观念不强等因素的制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纳税人清楚自己的经营行为或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因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及部门配合,不能获取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及纳税义务等方面的信息。由于受各种利益因素的驱动,目前我国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受人为控制,存在经营指标造假严重,计税依据失真现象。有的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建立假账,资金体外循环,隐瞒销售收入,致使很多税源在生产、销售等诸多环节中被转移或隐匿,税务稽查时难以从帐目上发现问题,造成税收流失税收,监督难以真正实施到位。

(三)建立税收预警机制是打击偷逃骗税、遏制税收流失的需要。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目前偷逃骗抗税犯罪还难以有效遏制,涉税犯罪普遍化、社会化程度在个别地区呈进一步加剧的趋势,每年全国大约有300多名税务人员在与偷税抗税行为斗争中致伤。需要通过预警机制及时得到偷逃骗抗税方面的有关信息,采取预防措施,通过协税、护税网络、司法保障体系给偷逃骗抗税行为以遏制和打击。

 二、建立税收预警机制的目标要求和职能作用

为确保新征管模式的有序运行,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应尽快建立以“预防为主、过程监控”为特点,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和基础,涵盖税源监控体系,上限指标、下限指标等体系在内的税收预警机制。即在信息集中处理和共享的基础上,上级税务机关通过预警机制网络实时监控来查询各基层单位的征管状况和外部单位协作情况,定期公布各单位税收执法及征管质量指标等方面的情况;在发现异常情况后实时预告或警示,以便其及时处理或纠正。

按照以上指导思想,税收预警机制一般要具备以下的职能作用:

(一)、提醒作用

从内部管理要求来看,税收预警机制一是要具备征管质量指标异常波动职能。如发现税务登记率、税款入库率明显偏低,欠税增长率偏高,予以提醒和;二是要具备税收管理缺位职能,如漏征漏管户;三是要具备金税工程“三率”偏低、发票协查职能;四是具备执法行为不规范职能,如对违章发售发票、办理出口退税,税务检查等执法程序违规、证据不全、文书不规范等行为予以。

从外部协作要求来看,税收预警机制一是要具备纳税人不奉行职能,如对纳税人开出税票但不按期到银行缴款现象予以。二是要具备大额欠税纳税人转移资产、帐户及察出境职能。三是要具备协税护税缺位职能,如对工商部门不及时-传递户籍信息、司法机关打击涉税案件的不作为行为予以。四是要具备偷抗骗税等大案要案发案率偏高职能。五是要具备税收收入与GDP逻辑关系出现异常现象能。如税收收增长速度突然低于GDP增长速度,即开始。

(二)规范和防范作用

通过对预警机制提供信息和问题的,促进岗位责任制和执法责任制的进一步建立健全,防范执法过错问题的发生。

(三)限制作用

通过预警机制设置职权权限的“警戒线”,限定各操作岗位和领导岗位的权限,以防止违规操作、越权办税问题的发生。

(四)决策和计划作用

通过对预警机制提供问题的,制定应急工作措施,防偷堵漏,明确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指明工作努力方向。

 三、税收预警机制的体系构成

在建立税收预警机制工作中,首先必须树立预警意识,在系统内部建立一支由办公室督查员、信息中心信息员,征管、法规、稽查等部门执法人员构成的预警信息人员队伍,以及由领导层组成的决策和纠查反馈系统,其次要按照新《征管法》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及时收集外部税收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强化以下几方面工作,从而最终形成税收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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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税制及其建立原则研究_经济学论文 第五篇

信托是指财产或货币的所有人或权利人(委托人),依法律行为将自己的财产(信托财产)交予他人(受托人),而受托人依一定目的(信托目的),为他人(受益人)或社会公众的利益,以管理、处分为内容处理信托财产的行为。其中应认明何人为委托人、何人为受托人、何人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之人以及受托人应受何种约束(受托信托目的约束)而成立信托。信托的管理行为应包括保存行为、利用行为和改造行为。

税收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通过法律形式对其社会成员征币支付的一种方式。所征收的既然是货币,自然以向有能力纳税者征收为主,且须依一定之标准,以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

规范经济活动的主要法律为民法,信托为民事关系其中一环,其规范依据的信托法为民法的特别法,自然其内容也是规范公民的经济活动,这与上述发生纳税义务的标准关系密切。信托作为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体系。本文仅通过对发达国家信托税制的研究,探讨我国建立信托税制的必要性及其原则。

 一、信托课税的基本原理

信托虽然不如公司一样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但就由信托掌握的应纳税的任何所得而言,来自于信托财产的所得累积到受托人,那么受托人就是纳税人。受托人必须确保信托的登记符合国内税务局的要求,并且申报信托的所得。

信托并不总是被课税。在受益人对来自于信托的所得拥有既得权利的情形下,任何获自信托财产的所得将被认为是累积到受益人的所得,对受益人予以征税。但大多数以遗产计划的原因而设立的信托为自由裁量的信托——受益人没有对信托所得或本金的既得的权利,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一旦受托人行使自由裁量权,受益人的或然权利变成既得的权利,受益人有义务纳税。这样,通过向不同的有可能是以较低的边际税率的纳税人的受益人所得纳税,税收的好处方可实现。

一直认为,经过信托给予受益人的所得保留着它的身份,信托仅仅是充当一个流出所得的管道。因此,如果信托接受红利所得并把它分配给受益人,信托仍保留作为红利所得者的性质,并且对受益人免税。

在个人综合所得税税制下,受益人有可能用信托的亏损抵销其另外的所得。但现在,一般国家的法律都禁止这种行为,不允许信托向受益人分配亏损,但信托可以保留亏损并且在下一年度抵销其所得。

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究竟什么是公益,没有一个一成不变的普遍的客观标准,因此,有关法律应对此有明确规定。日本《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和其他公益;对未列举的信托,如确属公益信托为目的,仍承认其为公益信托。养老金信托和财产信托与公益法人设立目的之限制,是以特定团体成员或特定职业者为对象的,此类业务均不属于公益信托。

以公益目的设立的信托有可能是完全免所得税的信托。无论设立何种类型的信托,必须考虑到所得税的内涵,特别是鉴于信托税收的调查。可见,当运用信托达到节税目的时,很有可能诱发更大的与信托税制有关的问题,现代社会运用信托的结果往往是于法律的边缘地带。

 二、信托税制建立原则

信托虽是新兴的金融活动,但仍是经济活动的一环,所有过程都将产生信托行为关系人之间财产之增减变化。有财产增减,才有纳税义务发生。为使纳税公平合理,立法上必须设定一些原则。在税制起草之始,应以下列原则作为基准。

 (一)税收中性原则

这一原则来源于税收的平等原则,要求对于具有相同经济支付能力的纳税义务人,负担相同的税负(水平平等);而具有不同纳税能力者,则负担不同的税负(重直平等)。二者均以纳税能力为衡量基准。垂直的公平表现在立法上,大都以累进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方式,依纳税能力设计税负标准。税收中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该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设计税制时尽量减少其对经济运行的干扰,使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二)采用导管理论原则

对信托及信托财产定位是委托人与受益人间单纯的财产轴送管道,还是除输送作用之外,还包含它的财产累积或增减之功能。定位不同,对于信托存续中信托财产的取得或增减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信托税制如果采用导管理论,则信托中增加之利益被认为已直接由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的信托运作不过是信托利益输送的媒介,信托所产生的所得类别即为受益人取得的所得类别。信托财产取得的利息,为受益取得的利息所得;信托财产取得为股票交易所得,受益人所取得的亦为股票交易所得。受托人只是在其间转交,无应否交付或何时交付的问题。

如不采用信托导管理论而采用信托实体理论,认为信托及信托财产为一实体,那么除为委托人与受益人财产输送的管道之外,尚应同时承认信托所增加之利益可以累积及储存在信托财产中,受托人根据对财产作交付或再利用的信托行为,可以不交付或延缓交付时间。

采用实体理论,因为信托财产可以累积成延缓交付,受益人可利用此期间调节所得年度,这样易产生租税规避行为。因此税制应作防止不当避税的设计。采用导管理论,处理方式较为简便,直接以信托财产的取得年度的所得作为受益人的年度所得,没有防止延缓税负的必要。日本、我国的信托税制设计都采用信托导管理论。

 (三)发生主义课税原则

发生主义课税原则相对应的观念为实现主义课税原则。当采用所得或信托财产增益发生时,以纳税义务成立的原则为发生主义原则;如采用所得或信托财产增益发生时无纳税义务,而等到所得实现受益人真正取得信托利益时方以纳税义务者的原则为实现主义原则。此原则之实行与上述导管理论或实体理论互为呼应。采用导管理论者,因所得发生时受益人即取得利益,故属发生主义原则。

若采用实现主义原则,即当所得发生时不认为受益人取得利益,同时配以信托实体理论时,则等待受益人真正取得利益时为所得实现,依法由受益人负起纳税责任。信托税制为了简化课征程序及防止延缓课税的情况发生,原则上采用发生时课税原则,但对于特定所得类别例外——采用实现课税原则,例如此项就包括公益信托、共同信托基金、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等。

 (四)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主义或实质课税主义(或原则),主要在于追求税负公平及量能课税。实质课税主义包括“实质把握课税主义”或“实质归属课税主义”。实质课税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滥用税法而形成的避税以及因虚假行为而形成的偷税。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某些纳税人出于避税或偷税的目的,人为地制造出各种假象,试图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对于实质课税主义的意义,学术界说法不一,一般指在税法解释及课税要件的认定时,应注重其实质而不理会形式,以此作为课税基础原则。

有人认为这个问题是“法对法”的问题,即法形式(法适用上伪装的表见事实的法律事实)对法实质(法适用上真实的法律事实)的问题。另有人认为这应属“法对经济”问题,即法形式(税法上法律要件充足的法律事实)对经济上的实质(造成经济上成果的事实)的问题。前者称为“法律上实质主义”;后者称为“经济上的实质主义”,两者互相对立。

法律上的实质主义在其他法律领域应该一致。在此意义下,应用在税法上并不具有特殊性与重要性。因此,以经济上的实质主义立场来理解实质课税主义在税法上较具意义。即在税法上的法律要件事实充足的法律事实(法形式的实质),与造成现实经济成果的事实(经济上的实质)有所不同时,应依据后者来作税法上的解释。

 三、信托税制的借鉴

日本的信托制度是当今发达国家中比较成熟和完善者之一。1904年东京信托公司成立,成为日本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并从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进入了“信托时代”。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财物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发挥,其在金融领域中的地位逐步上升,与之相对应的是信托税收制度也比较完善和规范。

 (一)日本信托税制构架的三个阶段

第一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予受托人阶段。对财产转移课交易税,其中包括不动产取得税、有价证券交易税及转让所得之课税。

第二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及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阶段。该阶段为信托税制的核心阶段,涉及信托人的课税问题。

第三是信托终了,受托人将财产权移转予受益人阶段。该阶段涉及交易税、所得税,此外还涉及信托契约书的印花税、放贷信托及证券投资信托发行受益凭证的印花税、信托财产所有权状态的登记许可税、信托财产的固定资产税或因信托取得特种土地的特别土地持有税、受益人死亡的继承税。

 (二)日本信托税制的内容

所得税。日本对所得税的课征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其一,发生时课征所得税。具体地讲,

建立适应WTO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_经济学论文 第六篇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从适应加入WTO的需要的角度出发,构建适应WTO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关键词」 WTO,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国民待遇原则

「正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配合吸引外资的政策在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些措施在对外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日益显示出其弊端。

一、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需要,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相对系统的外资优惠制度,这些优惠待遇的规定既分散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之中,也分散在及各部委发布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法规之中,还有相当数量和更为优惠的规定则分散在各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优惠政策之中。纵观其规定,中国外资优惠待遇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是极为广泛的,而其中税收优惠无疑是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优惠待遇规定和地方优惠政策的最主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规定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措施。1984年,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对外资企业的框架和格局。1991年4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适应新的外资企业的需要,统一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通过并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的所得税实现了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管辖权的统一适用。1994年,我国实行了重大的税制改革,在流转税方面停征了工商统一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征收增殖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在财产税方面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了资源税、土地增殖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等税种,这次改革意义重大,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方面迈进了一大步。现在内外资企业的税负的差异主要在于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在实际税率、税基以及减免税方面均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了较大优惠。在其他方面,内资企业须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而外资企业无须负担;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外资企业征收房地产税,二者有所差异。

具体而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特殊优惠的待遇,即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项目如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税率也减按15%征收。还有,从事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符合资金和期限要求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和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都运用15%的税率。除上述税率上的优惠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可因投资行业、经营期限、投资数额和产品出口比例符合法律要求而分别再享受“五免五减”、“二免三减”、“一免二减”或减按10%的税率征税或者再投资退税等特殊优惠待遇。在流转税方面,从1994年开始,即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但1993年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则可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在免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物料、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品均免征进口关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凡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部门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

二、我国现行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利弊

对外资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制度,在中国利用外资的历史上起过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二十多年来,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实施极大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为吸引外资进入我国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我国的现代化提供了宝贵的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扩大了就业,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扩大了国民的视野,确立了一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但毋容置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和政策导向的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变化的原因,不同企业、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待遇制度的矛盾,优惠待遇制度与国民待遇原则的矛盾等已日益突出。外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从而更好地走向世界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尤其是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现行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内资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冲击。对外商的优惠,使内资企业在作投资决策时要考虑与外商的竞争劣势问题,扭曲了内资企业的经济行为;对外资企业的地区优惠的差异,使在不同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影响了外资的地区选择。由于沿海和内地的外商投资者所享有的税收优惠的不平等导致大量的外资和内资流向沿海地区,形成沿海地区外商投资规模小、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工业居多的现状;能源、原材料丰富、工业基础较好的内地却难以充分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而遭遇外资冷落,一些基础性产业的发展受到限制。从整体上来看,不利于提高国民经济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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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_经济学论文 第七篇

 内容提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这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推行公共财政模式

财政体制决定于社会经济体制。从历史演变过程看,适应于不同经济体制的财政模式,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是典型的家计财政,其明显特点是公私不分,管理不规范、不透明,随意性大,收支缺乏有效监督;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模式是生产建设型财政,其突出特点是政企不分,大包大揽,统收统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模式是公共财政。现代意义上的公共财政,始于17世纪末的英国,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公共财政与其他财政模式相比较,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公共性。公共财政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目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但也存在市场自身无法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公共问题。比如,宏观经济波动问题、垄断问题、外部性问题等。解决这些问题,是首要的“责任人”。解决公共问题,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需要以公共政策为手段。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又以公共资源为基础和后盾。公共财政既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执行公共政策的保障手段。相对于计划经济条件下大包大揽的生产建设型财政而言,公共财政只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职责范围,凡不属于或不能纳入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公共财政原则上不介入;而市场无法解决或解决不好的,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事项,公共财政原则上就必须介入。

公平性。公共财政政策要一视同仁。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公平竞争,体现在财政上就是必须实行一视同仁的财政政策,为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财政条件。不管其经济成分,不管其性别、种族、职业、出身、信仰、文化程度乃至国籍,只要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就不能歧视,财政政策上也不应区别对待。不能针对不同的社会集团、阶层、个人以及不同的经济成分,制定不同的财税法律和制度。

公益性。公共财政只能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己任,追求公益目标,一般不直接从事市场活动和追逐利润。如果公共财政追逐利润目标,它就有可能凭借其拥有的特殊权力凌驾于其他经济主体之上,就有可能运用自己的特权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影响公平竞争,直接干扰乃至破坏经济的正常运行,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打乱市场与分工的基本规则;财政资金也会因用于牟取利润项目而使公共需要领域投入不足。公共财政的收入,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筹措资金;公共财政的支出,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不能以盈利为目标。

法治性。公共财政要把公共管理的原则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始终,以法制为基础,管理要规范和透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方面,的财政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约束规范下进行;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形式,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保障手段,社会公众得以真正决定、约束、规范和监督的财政活动,确保其符合公众的根本利益。具体而言,获得财政收入的方式、数量和财政支出的去向、规模等理财行为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能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或者想怎么花就怎么花,要依法理财,依法行政。

公共财政模式是与市场经济紧密地连在一起的。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就决定了必须建立公共财政。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建立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作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在依法治国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积极稳妥地建设公共财政体制,既是财政运行模式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推动建设文明的要求。

 二、继续推进公共财政建设的主要措施

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初步确立。一是按照解决公共问题、满足公共需要的要求,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取得了重大进展。大幅度增加了社会保障、教育、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重点公共需要支出。同时,逐步减少和退出对一般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财政直接投资和补贴。二是按照公平和规范的要求,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改革了工商税制和税费管理制度,初步规范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初步规范了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实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采购和收支两条线改革,初步规范了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率。三是以实施适度从紧和积极财政政策为标志,财政调控经济的方式,由被动调控向主动调控转变,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由单一调控工具向多种调控工具并用转变等。

按照党的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财政改革和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健全公共财政体制需要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调整长期建设国债使用方向和结构,进一步增强财政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世界经济好转、民间投资日趋活跃等国民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形势,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维持财政赤字绝对规模不变,但占GDP的比重下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减少长期国债投资的力度,直至不发;按照“五个统筹”的原则配置财政资源,适当增加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数量,逐步减少对一般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直接投资,腾出资金用于增加公共服务和公品方面的投入。

大力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支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针对期间暴露出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解决公共问题和服务公共目的的职能,大力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减少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加大对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重点支持解决“三农”问题。目前,城乡居民在基础设施、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待遇差别较大,反映了公共财政建设任重而道远,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多地照耀到农村。要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五年内取消农业税,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税制。今后文化、卫生、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增量主要投向农村,不断改善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农村住户的生产生活条件。要推进粮食直补改革,将粮食风险基金从补给流通环节,改为直接补给种粮农民等。

适时推进税制改革。根据加入WT0后的新形势,适时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财税环境。要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落实好。此外,还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适时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革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清理取消有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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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m在中国商业银行领域的应用 _经济学论文 第八篇

第一章客户关系管理(CRM)概述

一、客户关系管理(CRM)的概念与商业银行的CRM

(一)CRM定义

CRM(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即客户关系管理。最早发展客户关系管理的国家是美国,这个概念最初由Gartner Group提出来,在1980年初便有所谓的“接触管理”(Contact Management),即专门收集客户与公司联系的所有信息,到1990年则演变成包括电话服务中心支持资料的客户关怀(Customer care)。最近开始在企业电子商务中流行。

关于CRM的定义,不同的研究机构有着不同的表述。

最早提出该概念的Gartnet Group认为:所谓的客户关系管理就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视角;赋予企业更完善的客户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户的收益率。

Hurwitz group认为:CRM的焦点是自动化并改善与销售、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支持等领域的客户关系有关的商业流程。CRM既是一套原则制度,也是一套软件和技术。它的目标是缩减销售周期和销售成本、增加收入、寻找扩展业务所需的新的市场和渠道以及提高客户的价值、满意度、赢利性和忠实度。CRM应用软件将最佳的实践具体化并使用了先进的技术来协助各企业实现这些目标。CRM在整个客户生命期中都以客户为中心,这意味着CRM应用软件将客户当作企业运作的核心。CRM应用软件简化协调了各类业务功能(如销售、市场营销、服务和支持)的过程并将其注意力集中于满足客户的需要上。CRM应用还将多种与客户交流的渠道,如面对面、电话接洽以及Web访问协调为一体,这样,企业就可以按客户的喜好使用适当的渠道与之进行交流。

而IBM则认为:客户关系管理包括企业识别、挑选、获取、发展和保持客户的整个商业过程。IBM把客户关系管理分为三类:关系管理、流程管理和接入管理。

从管理科学的角度来考察,客户关系管理(CRM)源于市场营销理论;从解决方案的角度考察,客户关系管理(CRM)是将市场营销的科学管理理念通过信息技术的手段集成在软件上面,得以在全球大规模的普及和应用。

作为解决方案(Solution)的客户关系管理(CRM),它集合了当今最新的信息技术,它们包括Internet和电子商务、多媒体技术、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专家系统和人工智能、呼叫中心等等。作为一个应用软件的客户关系管理(CRM),凝聚了市场营销的管理理念。市场营销、销售管理、客户关怀、服务和支持构成了CRM软件的基石。

综上,CRM有三层含义:(1)体现为新态企业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理念;(2)是创新的企业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3)是企业管理中信息技术、软硬件系统集成的管理方法和应用解决方案的总和。其核心思想就是:客户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客户关怀是CRM的中心,客户关怀的目的是与所选客户建立长期和有效的业务关系,在与客户的每一个“接触点”上都更加接近客户、了解客户,最大限度地增加利润和利润占有率。

(二)运营型CRM 与型CRM的关系

当我们探索CRM的核心概念时,客户关系管理已经从最原始的直观的认识,发展成为今天的非常清晰的CRM的两大类型——运营型CRM和型CRM。 

运营型CRM (Operational CRM),它建立在这样一种概念上,即客户管理在企业成功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它要求所有业务流程的流线化和自动化,包括经由多渠道的客户“接触点”的整合﹑前台和后台运营之间的平滑的相互连接和整合。

型CRM (Analytical CRM),主要是运营型CRM中获得的各种数据,进而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量化的依据。这个需要用到许多的先进的数据数据管理和数据工具,如数据仓库、OLAP和数据挖掘等。

如果把CRM比作一个完整的人的话,运营型CRM是CRM的四肢,而型的CRM则是CRM的大脑和心脏。型的客户关系管理应能同运营型的客户关系管理进行平滑的集成和协同工作。型的客户关系管理应用一般主要有:客户群体分类和行为、客户效益和预测、客户背景、客户满意度、交叉销售、产品及服务使用、客户信用、客户流失、欺诈发现、市场分类、市场竞争、客户服务中心优化等。

(三)CRM系统架构

当前,对CRM的内涵和外延尚未达成共识,很多时候,人们看到和谈论的只是CRM这幅美丽图画的一块。下图可以代表当前人们对CRM的主流认识。

AMT对CRM的理解为:CRM是一种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策略,它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对业务功能进行重新设计,并对工作流程进行重组。在上图中,CRM的功能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对销售、营销和客户服务三部分业务流程的信息化;与客户进行沟通所需要的手段(如电话、传真、网络、Email等)的集成和自动化处理;对上面两部分功能所积累下的信息进行的加工处理,产生客户智能,为企业的战略战术的决策作支持。一般来讲,当前的CRM产品所具有的功能都是上图的子集。

(四)CRM系统的典型功能

CRM软件的基本功能包括客户管理、联系人管理、时间管理、潜在客户管理、销售管理、电话销售、营销管理、电话营销、客户服务等,有的软件还包括了呼叫中心、合作伙伴关系管理、商业智能、知识管理、电子商务等。

(五)商业银行CRM的内涵与内容

1、商业银行CRM的内涵与目标

客户关系管理是一种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策略,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经营货币并提供与货币相关服务的特殊企业,其客户关系管理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地说,商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信息技术的运用,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与产品进行重新设计,对业务流程进行重组、再造,从而为商业银行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视角,使其获得更加完善的客户交流能力,实现最大化的客户收益率。它的目标是有效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收入,寻找扩展业务所需要的新的市场和渠道以及提高客户的价值、满意度、忠诚度和赢利水平。

在实施CRM的过程中,IT技术的实施与运用只是解决CRM实施的表面问题,而怎么样让企业上下每位员工都能从思维和行为习惯上真正聚焦在客户身上,才是实施CRM的精髓。从本质上来说,CRM不过是一个“聚焦客户”的工具。客户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使商业银行根据细分市场进行重组,强化使客户满意的行为,从而优化银行的可盈利性,提高利润并改善客户的满意程度。具体操作时,将看待客户的视角从分散的各个部门提升到全行的层次,各个部门负责与客户的具体交互,但向客户负责的则是整个银行。以一个面孔面对客户,是成功实施CRM根本的指导思想。

2、CRM的实施内容

银行业的CRM应该是一个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全面整合管理,通过CRM来维系并巩固既有客户,赢得并发展新客户,同时增进客户的忠诚度和利润贡献度。其核心内容是发现“金牌”客户、维系“利润”客户和分化、改造一般客户。它具体可以分为四个方面:

(1)客户信息管理。许多银行引以为骄傲的就是自己完备的客户档案和数据库,这种整合纪录银行各部门、每个人所接触的客户资料并进行统一管理的做法是客户信息管理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则牵涉到银行客户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即以客户对银行的利润贡献度为主要依据和标准,、评定不同层次客户的价值度,为其提供相应的价值服务,从而全面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如今已有不少中资银行在国内的个人金融市场拓展方面,运用客户贡献度的数学模型、分值评估和黄金客户甄别模型进行客户价值的评定。 

(2)银行营销管理。银行的营销渠道已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从传统的柜面服务到电话银行和网络银行不一而足。而CRM营销管理通过对不同渠道和不同营销模式接触的客户进行分辨、记录和辨识,同时对银行营销活动的成效进行综合评价,促使银行实现“宏营销”到“微营销”转变。这与银行集约化经营的大方向是一脉相承的。 

(3)销售管理。银行目前已全面转向客户经理制度,对于客户经理多种销售渠道的管理,例如电话销售、现场销售以及销售佣金等的管理,同时支持现场销售人员的移动通讯设备或掌上电脑设备的接入等,使客户经理能够即时整合和反馈销售信息,并满足客户多方面的要求。 

(4)服务管理与客户关怀。诸如网络银行终端软件安装与技术支持,以及银行柜面服务内容、网点设置、收费的制定及管理,通过CRM系统详细记录服务全程进行情况,支持一般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等多种服

建立与完善镇级财政体制的探索_经济学论文 第九篇

摘 要: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理顺市与镇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财政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应建立规范的镇级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强镇财政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能力,保障镇级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1997年以来,慈溪市将观城、逍林列入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实施了较为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践证明,分税制能够较好地理顺市、镇两级分配关系,规范镇财政收支管理,调动镇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保障镇级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一、浙江省慈溪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

浙江省慈溪市乡镇财政体制建设经历了四次变革。1950年至1985年,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即收入全额上缴,支出全额核定下拨,实际上是个报帐制的财政管理体制。1985年至1992年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半统半放的财政管理体制,即核定收入包干,超收分成,核定支出,包干使用。1992年至1999年末,实行了划分收支,核定收支基数,收入递增包干模式的财政体制,即按照税种和企业隶属关系,确定市级和镇级各自的固定收入(所得税、调节税)、共享收入(产品税),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不同地区的收支基数、递增比例作了区别对待。以上体制都是与各个发展时期基本情况相适应的财政体制,但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也逐渐地暴露出其不彻底、不完善。面对慈溪经济社会事业的基础和迅猛发展的趋势,改革现行财政体制已迫在眉睫。

 二、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应具备的条件

财政管理体制是国家在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既属于经济范畴,又属于范畴。它的存在和发展是以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为基础的,分税制作为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下进行收支划分的体制,其实施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即经济总量、经济结构、财政规模及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口集聚度、地理条件、交通等因素,要求以上诸项指标均达到一定的规模,才有实施的基础。

目前慈溪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已具备实施镇财政分税制条件。

慈溪市区域面积1154平方公里,人口101万,改革开放以来,慈溪充分发挥头脑活、市场经济意识强、吃苦耐劳的特点,全市有10万人长期在外经商、办企业、跑供销,占总人口数的10%,为地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1999年全市实现GDP143亿元,实现工农业总产值514.35亿元,全市23个乡镇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镇有18个,个私工业总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镇有2b个,区域特色的个私块状经济初步形成。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在以下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

1.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实现了由农业大县向工业大市的跨越,正在向经济强市迈进。目前,我市已步入了工业化中期的初始阶段,1999年全市工商登记在册的企业已达11175家,个体工商户近6万户,二三产业的比重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1%,农村已有65.4%的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

2.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正在向经济国际化迈进。全市已有自营出口企业130家,出口供货企业656家,1999年全市自营出口额达3.3亿美元,外向型经济已成为推动慈溪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至1999年底,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已基本完成体制改革,按照市场体制的要求,做到了产权清晰,形成劳动用工竞争上岗的一种市场规范运作机制。

3.城乡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实现了由农村为主体向城镇为主体的跨越。全市所辖23个行政区已全部建镇,乡已消失,并且市城区面积已达22平方公里,各镇建成区面积共有85平方公里,已有40%的人口生活在城镇,工业向小区集聚、人口向城镇集聚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网络日益完善。

4.财政收入已初具规模。1999年财政收入8.8亿元,其中镇级一般财政收入为7.9亿元,平均每个镇3435万元;一般预算支出为1.75亿元,平均761万元,连同预算外资金,全市镇财政支出为5.15亿元,平均每个镇2239万元。应该说,镇财政已具有一级所要求的总量规模。

 三、镇财政分税制体制实施后产生的效果及存在问题

 (一)镇财政分税制体制的基本内容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理顺市与镇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镇财政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增强镇财政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能力,从1997年开始,对小城镇试点镇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尝试。实践证明,以税分成的分配形式,既能增强市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又能照顾镇利益,调动镇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从2000年开始,我们在总结分税制试点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了以划分收支、分税分成、确定上解或定补基数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做法是:

1.确定原则:一是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镇级的事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进一步完善其财权。二是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分类确定,转移支付,适当调整镇际间的既得利益。三是稳定基础,发展财政的原则。保持镇级财政的既得利益,就增量部分倾斜于镇,以壮大镇级财力。

2.核定收支范围。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兼顾行政管辖划分收入范围,按税种划分市级收入、市镇共享收入、镇级固定收入。考虑到各镇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及财政供养人口差距较大的实际情况,实行了按镇分类确定市镇共享收入分成比例。二是根据市与镇的事权划分,核定支出范围。镇财政主要承担本级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镇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所需的支出,并规定,实行分税制后,增人不增支,减人不减支,因正常工资调整而增加的镇财政支出,也由镇财政自求平衡,市财政不作补助。

3.核定上解或定补基数。为合理调节镇与镇的财力分配,在确定分税分成的基础上,1999年实际税收入库数和应得财力为基础,计算所得可用财力大于应得财力的,其差额为定额上解数,从2000年开始按市镇共享收入和镇级固定收入增幅同幅递增;小于既得利益的,其差额为定额补助数,一定三年不变。

4.建立转移支付。在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基础上,市财政适当集中统筹一部分财力作为转移支付需要。在保证原有利益的前提下,市财政在各镇新增财力留镇部分中集中统筹20%用以转移支付,以弥补相对困难镇的财力不足,缩小镇际间财力差距。

 (二)实施分税制初见成效

1.促进镇级经济的发展。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使镇收入与税收收入有了更为直接的联系,而税收收入增长的根本源泉是经济发展的总量和质量,这就促使镇更加主动地引导镇级经济的发展方向,着力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经济层次。一是发展个私经济。党的十五大把个私等非公有制经济从“拾遗补缺”、“有益补充”上升到“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私经济的地位有了质的提高,其在农村的发展具有了天时、地利、人和的优越条件,对来说既是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其上缴的绝大部分税收属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因而在镇财政分税制体制下,镇支持和发展个私经济、培植地方财源变得更加必要和迫切。二是促进了镇级经济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市镇财政分税制体制中80%留镇的税种,其增长的显著特点就是效益推进,就必然要求镇注重经济效益,大力发展市场前景好,能出口创汇,效益显著的经济增长项目,同样,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的分成也能使镇产生触动,引导相应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促进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三是推动镇级经济走科技发展道路。镇级经济要持续、稳定、高速发展就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由科技带动产业的发展,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以新的管理理论提高企业的管理档次,增强企业家的素质。分税制体制的实施,使镇对科技推动经济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明确,更加注重科技人才的引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提升企业管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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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财政制度:宏观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_经济学论文 第十篇

“财政分权(fiscal decentralization)”与“治理governance)”同为当代影响深远的改革运动,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已逐渐引起国际学术界的重视。治理的概念最早于80年代末提出,自1992年世界银行发布《治理与发展》的年度报告后,治理问题逐渐成为各国学、社会学、制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热点。随后,学术界逐步将治理与财政分权结合起来,提出通过财政分权实现多维度的善治(good governance)目标,如改善公品供给机制、惩治、消除贫困、保护环境等,并构建了各类衡量财政分权与治理绩效的指标体系和工具。本文首先对国外治理与财政分权的理论研究作一些综述;其次,简略介绍国外相关的治理绩效指标;最后,针对建立我国分级财政的治理绩效衡量体系,完善宏观治理结构等问题提出初步建议。

 财政分权与治理问题的文献综述

治理是指在一个国家中运用公共权力,依靠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以及公民社会的合作与互动,高效率地配置社会资源,提供公品与服务,满足公共需要,以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活动与过程。与治理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是善治或善政(good govemance),系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公共福利最大化的理想治理过程及其结果。当代公共管理学认为,善治的概念包含10个要素:(1)合法性或义理性legitimacy)。指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与状态;(2)透明度(transparency)。国家、经济信息的公开、透明、公民获取公共信息的容易程度;(3)责任性(accountability)。强调为全社会提供公品与服务的责任;(4)法治性(rule of law)。强调健全法律、规章、秩序,法律既规范公民行为,更约束各级自身的行为;(5)回应性(responsiveness)。是责任的延伸,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对公品与服务的需求做出及时、负责任的回应;(6)有效性(effecfiveness)。指管理的效率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行动灵活;二是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善治与无效或低效的管理格格不入。(7)公民参与(civil participation)。指公民对社会生活、决策过程等方面的参与;(8)廉洁(cleanness)。官员清明廉洁,奉公守法,不以权谋私,公职人员不以自己的职权寻租;(9)社会公正(justice)。指不同性别、种族、文化程度、宗教和信仰的公民在政的重要手段。不论是财政分权还是财政集权,作为治理的特定形式,是推进治理与善治的重要工具。虽然,直接将财政分权和治理结合起来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但大量涌现的对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假说进行的实证研究,在间接意义上也是对治理效果作出的检验,因为改善公品供给;促进制度创新等理想化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假说,正是实施治理与善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和温加斯特援引欧洲历史上新兴资产阶级逼迫封建国王建立国家预算制度的史实,强调财政制度创新对于治理的重要意义(North and Weingast,1989)。Manor论证了之所以要推行地方财政分权,主要目的在于创建财政激励机制——以鼓励地方增加收入,并由此提高的收入提成比例;从意义上考虑,财政分权也有助于从地方层次上赢得更多的选票支持,有利于建立广泛参与的、非集权型治理模式(Manor,1999)。奥斯特罗姆等人认为,财政分权使得更加贴近,因而更有助于建立监督的制度,也可以更有效地遏制机构中的行为(Ostrom et al,1989)。而Bardhan等人则揭示了财政分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代理问题(Bard-han et al 1999),此外,Remy Prud‘Homme深入剖析了财政分权有可能给经济发展带来的种种危险(Remy Prud’Homme,1995)。

在西方学者的视野里,财政分权的治理绩效是直接反映在公品供给、社会福利改善等一系列具体指标上的。1995年Humplick和Estache运用国际比较数据,检验了不同的分权方式对道路、电力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绩效的影响,他们的研究显示:在分权模式下,各建设项目中至少有一项指标得到了改进,但分权与改善绩效之间的总体相关性并不显著(Humplick,Estache,1995)。Hhther和Shah于1998年验证财政分权与多种治理指标之间具有的正相关关系(Huther,Shah,1998)。20xx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经济学家Luiz de Mello和Matias  Barenstein基于78个国家的统计数据,再次验证了财政分权与各类治理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在他们的研究中,对治理绩效的衡量是通过控制、效能与责任、法治化、稳定、冲突以及管理成本等方面的指标反映出来,财政分权指标包括:间支出责任划分、下级的收入动员等。他们的研究证明:财政支出责任的下放可以改善治理绩效;非税收入以及来自上级的补助金、转移支付的比例越大,越有助于改进财政分权的治理绩效(Luizde Mello and Ma-tias Barenstein,20xx)。

近年来,西方学术界在研究财政分权问题的时候,总是对机构能力或制度安排予以特殊的关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奥茨所说的公共财政学研究中的“制度真空insti—tutional vacuum)”。在世界银行和美国马里兰大学从1999年至20xx年合作的研究课题中,研究者基于在菲律宾和乌干达两国的实地考察,提出只有在间预算约束硬化、地方支出自主和制度健全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财政分权才能取得良好的绩效。而制度安排主要是指建立与完善公民约束、间约束和公共部门管理约束等一系列制度约束环境(Omar Azf ar et al,20xx)。

 治理目标与治理绩效衡量

自觉地把财政分权当作治理手段来运用,就需要事先明确财政分权的治理目标。在世界银行指导各国分权改革的政策工具中(decentralization toolkit),是将财政分权置于一国既定的与管理环境中,把财政分权同分权、管理分权结合起来进行,伴随时间的推移,分别观察三种分权各自的制度产出(System  Outcomes),以便整体地把握三种分权战略共同的制度结果(System Results)和发展影响(Development  lmpact)。 这种系统性的制度思路很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

财政分权在总体分权战略中处于重要地位,是分权和管理分权的中间环节。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制度和管理职能更多地受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等禀赋条件限定,分权和管理分权涉及国家结构和行政管理制度的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推进的难度和阻力比较大,因而,一国和管理制度上的变迁是相对缓慢的。比较而言,财政制度的调整有一定的灵活性,财政分权的成功推进还能为整体制度创新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优化财政制度产出,如更大限度地动员财政资源,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各级运用财政资源的能力等,能够直接提升宏观经济管理能力,并且为建立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这就是我国和其他转轨国家为什么选择财政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突破口的原因。财政分权又是与和管理分权密切相关的,没有制度、管理体制上的相应调整,财政分权就不能真正贯彻到底。是、财政和管理各自分权的制度产出汇合成总体的制度结果,总体制度结果才能对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单一的分权或者绩效欠佳,或者不能持久。这也同时说明为什么财政改革需要其他方面的改革协调配套,而不能单项突进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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